(一)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、政策、法规;研究拟定地区环境保护的条例和规章,并监督实施:协同有关部门拟定地区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;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、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;拟定地区环境保护规划;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地区的重点区域、重点湖泊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;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。
(二)负责监督管理大气、水体、土壤、固体废物、有毒化学品、辐射环境、放射性废物以及机动车的污染防治工作;监督管理国家禁止(或严格限制)建设的生污染项目名录和有毒化学品优先控制名录。
(三)监督检查地区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工作;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、重要生态环境建设以及风景名胜区、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;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、野生动物保护、湿地环境保护、荒漠化防止工作。
(四)指导和协调解决辖区各县(市)、各部门以及跨地区、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;调查处理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;协调解决跨地区间的污染纠纷;组织和协调河流(过境河流)水库等水污染防治工作;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;组织开展全地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。
(五)监督实施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;组织编报地区环境质量报告书;发布地区环境质量公报;定期发布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;参与编制地区和社会发展规划。
(六)制定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;按规定审定地区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;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;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;指导地区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。
(七)组织全地区环境保护科技发展、指导和推动全地区环境保护产业发展。
(八)负责环境监测、统计、信息工作;监督执行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;组织对地区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;组织、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;推动公民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。
(九)指导全地区环境保护队伍建设和环境保护系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。
(十)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地区环境保护方面的工作,参与
境保护项目利用外资工作。
(十一)承办地区行署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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